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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1作者: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外厅〔2016〕2号),结合学校实际,对《重庆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修订)》(重大校〔2014〕9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出访期限在89天及以内的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外事审批权限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相关手续办理,包括向市外侨办申办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及因公签证(签注)。

第二章 审批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访问考察等公务活动,均应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分为学术出访和一般性工作出访。学术出访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一般性工作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工作交流等。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科学制定出国(境)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一)校领导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须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上级规定,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出访任务须报教育部审批。

(二)各二级单位的一般性工作出访计划应按学校有关通知要求,统一通过国际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各二级单位的学术出访计划应按学校有关通知要求及时报批备案。对确有需要临时安排的学术出访任务,须说明理由进行个案报批。

第七条 除执行特别任务或需要保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以外,派员单位应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相关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出访国家、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境外邀请单位或邀请人情况简介、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或申报表中须注明公示情况,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国际处不予审核审批,计财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临时出国(境):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申报表》,经相互签批同意后,由国际处拟文报教育部审批。国际处凭教育部出具的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重庆市外侨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

(二)学校现职副校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按照教育部授权,由学校自主审批。填写《重庆大学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由国际处上报外事主管校领导、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批同意后,国际处出具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重庆市外侨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

(三)学校现任中层正职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填写《重庆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由主管校领导签批同意后,交由国际处负责人签批并上报外事主管校领导签批同意后,国际处出具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重庆市外侨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

(四)其他在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填写《重庆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先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会同其他申报材料报国际处,由国际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上报外事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国际处出具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重庆市外侨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

(五)离退休返聘人员如需执行学术出访任务,需提交书面说明、健康证明和购买境外医疗及意外保险的承诺书,经聘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会同相关材料报国际处,由国际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上报外事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国际处出具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以及相关材料,向重庆市外侨办申办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

(六)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七)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填写《重庆大学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履行校内因公审批管理程序后,由本人自行办理因私护照和签证等手续。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备案。出访人员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备案表应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递交国际处。

(一)教育部管理的校领导班子成员报教育部备案。

(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需报所属党委备案。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会议的内容或出访任务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前往敏感或热点国家(地区)、邀请方或投资方有复杂背景的,国际处需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认真填写《重庆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提前2-3个月向国际处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备案表》、邀请信、申报日程、身份证复印件等;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还需提交学校与其签订的工作协议/合同。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提供发自前往国家地区、符合前往国或地区签证要求的邀请信及其他必需材料。邀请信须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详细日程安排及费用负担情况等内容;邀请信应打印在邀请单位的信签纸上,并有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邀请人的原始签名。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三条 参加校外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赴国(境)外培训,同时还需提交国家外专局的审核批件。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国(境)外单位提供出访经费资助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认定与审批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实行逐级把关、严格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二级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审批职责,对本单位出访人员的身份、出访目的、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出国时限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字同意后再报国际处。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应与其身份相一致,杜绝一般性参观访问。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的,一般应有被会议录取的论文(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的除外)。

第十七条学术出访任务,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须根据任务的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八条 一般性工作出访应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一)一般性工作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二)一般性工作出访每次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三)一般性工作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十九条 同一二级单位的主要党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同一二级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一般性工作访问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校内身份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三)由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

(四)身体健康状况无法保障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者;

(五)其他不宜因公临时出国(境)者。

第五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控制经费预算规模。

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科研经费或行政经费)或国内其他单位提供资助的,由学校计财处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用汇标准,出国人员凭换汇批件等材料到计财处办理预算及换汇。未经批准因公出访的,不得报销出访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凡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外(境外)提供资助的,若提供的资助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及时到计财处按规定报销出访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证照(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单据等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计财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本次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及其二级单位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即使持有目的国多次有效签证者或前往免签证国者,也须按规定提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持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执行任务。

(一)严禁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执行一般性工作出访任务。

(二)教学科研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执行学术出访任务,应按《重庆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经履行校内有关审批手续并获批同意后,方可出访。

(三)未经批准擅自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出访者,不予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其所在二级单位和国际处应以适当方式对其进行行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非不可抗力因素,严禁超期或提前出访(以出入中国边检签章时间为准);严禁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包括未批准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或绕道旅行;不得变更与增加出访城市;在第三国中转地不得出关;在出访国中转城市不得住宿停留。

第三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三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出访期间,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任务结束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港澳出入证件)交国际处统一保管、上交或注销。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等,应根据涉密人员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出访前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行前教育和回访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出访前应按重庆大学党政干部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三十五条 为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学校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加强公示监督、建立效绩评估、加强过程督查和严肃责任追究。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负有主体责任,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任务结束30日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访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同时抄送国际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以团组形式出访的,出访报告须经团长签字,并在各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同时抄送国际处。校级团组除提交出访总结外,由团长向校长办公室通报出访情况,相关部门根据会议决定做好后续事项的落实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出访报告须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外事纪律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国际处将定期汇总通报学校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及其相关二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一年内两次违反外事纪律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国际处暂停办理其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三个月。各二级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既要把好审核审批关,也要把好监督检查关。若同一二级单位出现三例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同一团组相同违规行为不重复计算),二级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并书面说明处理和整改办法,由外事主管校领导审核;未返回处理和整改办法的,国际处暂停办理该二级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三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申办及管理按照《重庆大学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公赴台湾出访,参照本规定履行校内审批和备案手续后,由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拟文报重庆市台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修订)》(重大校〔2014〕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