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置代表机构需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在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为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校内各二级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共同举办活动等需提前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及备案手续。目前正在进行中的活动也需按以下要求补办校内审批手续及备案手续。
二、 办理校内审批手续时,自然理工类及奖学金类活动需经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党委保卫部依次审批;人文哲社类活动经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保卫部及党委宣传部依次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三、 如境外非政府组织已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且其活动地域包含重庆市,校内合作单位需提交《重庆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审批表》(附件1)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四、 如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已登记但登记活动地域不包含重庆市(以下简称临时活动),校内合作单位需在开展临时活动四十五个工作日前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文件材料需经公证、认证,所需提供的材料均为A4纸规格,外文材料均须提供经确认的中文翻译件):
1. 《重庆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审批表》(附件1);
2.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附件2);
3. 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4. 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5. 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 临时活动校内审批通过后,校内合作单位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重庆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需先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http://ngo.mps.gov.cn/ngo/portal/index.do)进行网上申报,初审通过之后到重庆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取得回执单。
六、 重庆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将通知校内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七、 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向重庆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 校内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 (http://ngo.mps.gov.cn/ngo/portal/index.do)网上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情况报告表》(附件3),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重庆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各二级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确保将通知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员工。对于目前正在进行中的活动,各二级单位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单位,需提前书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说明。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党委宣传部 李 超 65105162
党委保卫部 李四维 65102652
国际处 覃明锋 65102440
附件:1.《重庆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审批表》
2.《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
3.《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