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流合作  > 中外合作办学  >  正文

中外合作办学申请手册

发布时间:2025-07-14作者:覃明锋点击量:[]

中外合作办学申请手册

20257月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定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以下称“《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及教育部最新通知制定,适用于本科及以上层次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申报。


一、名词解释

1. 中外合作办学定义

中外合作办学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属公益性事业,纳入国家教育体系。

中外合作办学分为:

机构:独立法人实体(如上海纽约大学)或非独立法人(如二级学院)

项目:依托现有学科的专业合作(如“重庆大学与俄罗斯新西伯利亚国家研究型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物理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2. 同一阶段双学位认证

学生完成学业后,符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

中方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学历教育项目)

外方证书:学位证(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证书相同)


二、申报核心要点

依据《条例》、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要求,中外合作办学申报需满足以下硬性条件:

1. 合作方资质要求

中方:需为全日制普通高校(重点支持“双一流”院校),具有法人资格

外方:需为所在国官方认可的高校,提供办学许可证及学历颁发资质证明,鼓励与世界一流大学和特色高校开展合作办学

2. 师资配置标准

外方教师授课占比不低于课程总数1/3,来校全课时授课;须具有相关专业和授课语言的教师资质和教学经验

3. 培养方案设计

培养方案由双方共同拟定,且作为两校协议附件签字认可

模式示例:

本科:4+0(全程国内)、3+1(国内3+国外1年)

硕士:3+0(国内)、1+1+1(中外分段)

授课语言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鼓励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或合作国语言授课

4. 治理结构规范

决策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分别设立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双方选派,中方成员占比不低于1/2,重大事项需2/3成员通过

财务独立:中方高校须开设专项账户,学费标准需报省级物价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三、申报节点管控

全年分两批次申报,严格遵循以下节点:

阶段

时间

任务

牵头/负责

校内筹备

每年两次

1/7月前

完成外方洽谈、协议起草、可行性论证

学院+国际处+校内相关部门

省级提交

31/91

向市教委提交申报材料(需附市政府意见函)

国际处+学院

部省评审


教育部组织专家评议(重点审查党建、外方资质、课程结构、师资配备)

教育部+重庆市

结果批复

45个工作日

获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

教育部

注:2025年第二批申报截止日为915日,拟申报学院需于731日前提交校内预审材料,以便学校组织校内初审、专家评审


四、申报文件清单

按中外方分类提供。

1. 中方须提供材料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或《机构设立申请表》

- 中方法人资格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 可行性报告(含政府政策、资金支持证明,成本测算等)

- 中方校长推荐信及师资名单(附职称证明)

- 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双方认可的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等内容)

- 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学校资产资金证明(如有国有资产投入)

- 评估报告(尚未经过评估的可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替代)

- 中方合作办学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原件

- 省政府意见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拟同意中方合作办学者申报该项目的审核意见原件(重庆市教委提供)

 - 其他支撑性材料

2. 外方须提供材料

- 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 所在国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函(原件)

- 拟颁发的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个人信息可隐去)

- 师资履历(含教学经历证明)

- 承诺派遣教师的书面函件(可在协议中体现)

- 评估报告(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

- 其他支撑性材料

3. 双方共同签署文件

- 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期限、学位颁发条件及争议解决机制,适用中国法律)

- 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章程(含议事规则、中方主导条款)


五、其他

中外合作办学需遵循公益性原则,中外方根据办学成本商定办学补偿。其结余资金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要求建立年度自评机制,年报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新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和外方大学须通过现有机构/项目的评估。

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参照执行。


国际处联络人:覃老师(023-6511 2700; cliffqin@cqu.edu.cn

   高老师(023-65106177; rexgao@cqu.edu.cn



说明:本手册将根据教育政策动态更新,各单位须严格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