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促进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外籍教职工的聘任与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紧密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遵循按需择优选聘的原则,切实做好外籍教职工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受聘外籍教职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体聘任资格条件按拟聘岗位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外籍教职工聘任前须由学院党委参照中国籍教职工的考察程序,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师工作部形成考察意见,其它聘任程序按对应岗位要求执行,其中教学岗外籍教师由学院将拟聘任人员材料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和福利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外籍教职工所聘岗位确定其待遇。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对外籍人员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全职外籍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或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章 聘任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对外籍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根据所聘岗位需要确定聘期并签订聘期工作任务,对于聘期较长者设置中期评估。
第八条 外籍教职工须遵守重庆大学的规章制度,若请假或赴境外执行公务,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外籍教职工在聘期内未履行合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院负责承担外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相关工作,并加强对其师德师风的考察和教育。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拟聘外籍教职工考察的审核。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
(一)制定外籍教职工队伍规划;
(二)实施外籍教职工的合同管理和社保购买。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一)处理外籍教职工来华工作相关事务,并对其进行国情、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教育;
(二)建立外籍教职工信息库,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
(一)制定教学岗外籍教师的聘任资格条件、薪酬标准和任务标准。
(二)审核学院推荐的拟聘教学岗外籍教师人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聘任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国外合作高校或机构派驻人员、短期来华交流外籍教师等由国际交流和合作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