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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因公证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7作者:点击量:[]

    为加强对因公证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及教育部、外交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庆市外办)有关文件精神,对我校因公证照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证照包括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第二条 我校因公证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国际处指定专人负责因公证照的管理工作,并按相关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访问、考察、开会、讲学、培训、研究、学习、工作等在国外或赴港澳停留89天及以内的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因公审批

程序,持因公证照出访。

第四条 教职工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颁发因公护照。因公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均为5年。公务护照颁发对象是现职副校级及以上领导,由重庆市外办

统一管理。其他教职工颁发公务普通护照,重庆市外办授权国际处统一保管。

第五条 教职工执行因公临时赴港澳任务,颁发因公赴港澳通行证,重庆市外办授权国际处统一保管。

第六条 因公证照仅限执行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时使用,任务结束7天内应交还至国际处,由国际处上交重庆市外办或由国际处统一保管;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国(赴港

澳)人员,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因公证照。超过15天未归还的因公证照,重庆市外办将予以注销。

第七条 如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取消或推迟出访,当事人应于原定出访日期前7日内将证照交还国际处,并书面说明取消或推迟出访的原因。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国际处做好因公证照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再次执行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时,即使已有因公证照和有效签证(签注),出访人员仍须凭出国(赴港澳)所需有关材料,到国际处办理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手续;如

再次出访时,因公证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需重新申办新的因公证照。

第十条 因公护照如在国外遗失、被盗或因毁损而影响正常使用,持照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国际处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由国际处致函重庆市外办,提出处理意见,重庆市外办核实

后通知相关使领馆补发证件。因公证照如在国内遗失或损毁,持照人应及时报告国际处,由国际处报重庆市外办注销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晋升、调离或请假离校(非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必须将因公证照交回国际处注销或保管。

第十二条 失效的因公证照由重庆市外办进行登记注销并做剪角、打孔处理后,统一销毁或者交还持照人留存。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按照《重庆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大学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重大校〔2013〕101号)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

2017年3月24日